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第五条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广东省户籍 0-6 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 8 月 31 日止年龄不满 7 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第六条 不断完善非本省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省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最低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省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省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 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 1-6 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 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 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 15000 元/人。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级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 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为 1-6 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0 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 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 15000 元/人。
(三) 康复训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 个月(每人每年补助 10 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 1200 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 2000 元/人·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3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 600 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 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公办康复机构是指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参照非公办机构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其中在户籍所在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申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康复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二) 审核。
1.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 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备案。
3.康复服务满 1 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 9 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残联组织应向省残联组织报送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 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县级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省、地级以上市残联组织所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本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2.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的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补贴标准由当地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