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残联函〔2019〕573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外康复机构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补充优势,保障我市户籍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面,做好佛山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佛山市户籍0—14周岁(康复救助时间截点不超过14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区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病历),在佛山市以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康复机构认定
《佛山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地级市以上残联认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直接认定为我市的定点机构。
三、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
康复救助对象选择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异地康复救助申请,区残联审批同意后进行康复,救助周期为审批次月至当年12月。提交材料如下:
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服务机构认定表》;
3、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4、残疾人证或区(县)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病历)。
(二)结算
康复救助对象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完成康复服务后,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康复费用报销申请。镇(街道)残联审核并汇总报区残联审批。提交材料如下:
1、《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服务记录表》;
2、在一个报销周期内接受康复服务情况的总结材料(服务小结);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定点康复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
(三)康复救助费用标准
我市全日制康复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人/月。康复机构所在地补助标准高于或与我市标准一致的,依据我市标准按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进行补助;康复机构所在地补助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依据机构所在地标准进行补助,如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两地补助标准的,按实结算。
四、经费管理与支付
(一)原则上按年度对异地康复对象的报销申请进行集中审批,具体时间由各区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区可半年或每季度审批一次。区残联审批通过后将补助款全额划拨至救助对象个人账号(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20%,区、镇(街道)财政共同负担80%)。
(二)各级残联做好康复救助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和使用工作,确保康复救助经费的申请、审核和划拨工作有序及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