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
第三章 残疾人康复资助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本市户籍的康复资助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个人补贴。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资助是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购买服务后的补充性资助。
第八条 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剔除中央、省专项经费后,市区康复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负担。
康复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康复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费用审核、结算拨付、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本市公办福利机构中的纳入政府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的康复经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 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符合本办法要求,持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医疗诊断结果的残疾儿童。
第十一条 康复资助项目。
(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
0-14岁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四)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
各项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康复资助服务机构。
(一)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资助服务由市残联和市卫健委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治疗性康复服务由市残联、市卫健委共同确定的“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
(三)0-14岁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由“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
(四)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服务由“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辅助器具类)定点康复机构”机构开展。
(五)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服务由具有“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
(六)残疾人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服务由广东省卫健委和广东省残联确定的本市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
为了保障资源均等投放,同一资助年度内,每名康复资助对象只能在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选择一类机构接受持续性开展的康复(训练)服务。在每个资助年度内,如需要变更服务机构,须在每个资助年度内首次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满3个月后,方可申请变更服务机构,每个资助年度内可变更一次服务机构(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的除外)。选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机构并签订广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精准康复服务包)服务协议的资助对象,协议有效期内(12个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服务机构。康复资助对象违反上述要求自行变更服务机构的,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应符合服务对象的残疾类型和诊断疾病实际,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各类改善感知、运动、认知、生活自理、社交和适应能力等康复项目以及必要的康复评估。每个月提供不少于12个服务日的服务,其中每个服务日有不少于30分钟的单训。康复形式包括单训基础上的集体训练。当月的工作日数量少于可服务日的,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康复资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康复资助对象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委托支付康复服务费用的申请,委托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代位结算。
第十四条 康复资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康复资助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区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经审核符合康复资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前往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康复资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在资助补贴上限内,对训练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率、服务方式进行约定。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康复资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核准资助的区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
上述流程具体办事程序详见《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业务办理指引》(附件3)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康复资助对象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委托支付康复服务费用的申请,委托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代位结算。
(一)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和0-6岁残疾儿童中选择非医疗机构开展的康复服务或接受医疗机构开展的精神残疾人专科治疗服务。
(二)各区残联组织的集中开展(10人或以上)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和必要检查费用资助服务的康复资助对象。
(三)申请残疾人基本型辅具器具适配资助的0-6岁的残疾儿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次性个人支付在3000元以上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